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全面落实资助育人目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经济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列入年度预算,列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将受资助学生名单及发放额度报财务处,由财务处为学生统一发放补助。
第四条在校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造成学生经济特别困难,急需帮扶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二)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
(三)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四)其他不可预测的原因。
第五条有各种挥霍浪费行为、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欺骗学校者不得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条临时困难补助发放标准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等,补助最高20000元人民币;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补助最高5000元人民币;
(三)学生家庭遭受变故、家庭所在地遭遇自然灾害等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补助最高3000元人民币;
(四)学生因突发情况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补助最高500元人民币;
(五)特殊情况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通过后,可给予更高金额补助;
(六)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名学生每学期只能获得一次。
第七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至辅导员审核。
(二)申请补助500元人民币及以下,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和大类培养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审核学生情况,经辅导员审核,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三)申请补助500-3000元人民币,经所在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副部(处)长审批。
(四)申请补助3000元人民币以上,经所在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部(处)长审批。
(五)申请补助超过10000元人民币,需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部(处)务会审定。
(六)特殊情况下,当学生发生事故或重大疾病时,由学生所在班级或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
第八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切实保证补助款及时发放给急需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所在单位及班主任、辅导员应对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跟踪辅导,密切关注学生及家庭情况,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补助资金,帮助学生度过难关。
第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管理规定》(校学字〔2009〕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