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帮助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产生经济困难的同学,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来源:学校设立的学生困难补助基金。
第三条资助范围:我校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资助对象
(一)因疫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疫情期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疫情期间出现的其他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湖北籍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孤儿、残疾及经我校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资助1000元/人。
(二)其他地区学生、假期留校学生中因疫情而导致经济困难,或在疫情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助,以确保疫情期间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三)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因疫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第六条申请与审批
(一)湖北籍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孤儿、残疾及经我校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无需提交申请,由学校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在学校财务系统预留的银行卡中。
(二)其他学生按照学校临时困难补助网上申请流程,线上申请,由学院和学校审批后,分批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三)补贴为一次性发放,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能申领一次。
(四)申请金额200元及以下由主管辅导员审批,400元及以下由学院主管副书记审批,2000元及以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主管副部长(副处长)审批,20000元及以下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部长(处长)审批。
第七条违反国家或地区疫情防控政策、不遵守学校纪律和防控措施的学生不予资助。
第八条各学院(大类)应本着主动关心、爱护同学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补助款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手中。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刻收回补助款,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当事人给予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结束本规定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