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国家秘密?
《保密法》明确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是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是一般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2、什么是“保密”?
“保密”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或社会组织在意识到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果被他人知悉或对社会公开,可能会对社会组织或自己造成某种损害,而对该事项所实施的一种保护行为。
3、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纪律约束,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有组织、有领导地保护国家秘密而进行的活动。
4、保密工作的作用:①保密工作是国家事务重大决策正常进行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②保密工作是保障国防安全的重要手段;③保密工作是维护我国国际地位,保障国家重大外交、外事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④保密工作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⑤保密工作是保护我国科技发展优势,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⑥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5、保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6、保密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从国家秘密事项的秘密等级来说,密级高的、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大的是重点,例如绝密级的国家秘密;②从国家秘密分布状况来说,国家秘密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和部位是保密工作的重点;③从知悉和掌握秘密人员来说,领导干部、经管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是重点。
7、保密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①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保密工作的原则;②保密工作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③保密工作属地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则;⑤保密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⑥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8、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①加强保密法制建设;②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③实施保密行政管理工作;④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保密技术,开展保密技术工作管理;⑤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开展保密工作理论和政策研究,探索保密工作的基本规律,制定各项保密工作具体的政策和对策;⑥健全完善保密组织的保密工作机构。
9、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①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密的国家秘密事项;⑧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条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10、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范围:①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含机密级)的部门(部位):
②专门从事研究制作、传递和经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部门(部位);
③专门管理传递和经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部门(部位);
④负责生产、存放、保管、运输属于国家秘密的产品的部门(部位)。
11、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①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②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③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④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⑤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⑥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⑦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⑧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⑨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⑩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12、国家公务员履行保密义务的基本内容是:①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②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③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④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⑤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⑥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⑦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⑧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⑨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⑩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
13、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1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15、新闻出版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一是要了解党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二是在新闻的公开性、时效性、真实性和新闻自由与保密发生矛盾时,要能够正确处理新闻出版工作与保密的关系,坚持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基本点;三是对采访中接触到的秘密事项,要自觉保密,不能擅自扩散;四是在采访过程中所了解到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反映的保密事项,应当通过内部渠道反映;五是不能擅自将内部刊物或标有国家秘密刊物中的内容编入公开发表的新闻稿件和书刊之中;六是对公众网上可能涉密的信息不得转载;七是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16、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检查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17、参观或举办国内外各类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表演等活动必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①对参展或进行表演的技术项目,须报请市以上科技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保密工作的机构进行保密审查、批准;②对可能被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用于军事目的,影响国家安全,丧失或者削弱我国在该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和优势,影响国家科技实力,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科技项目和产品,不得参加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表演等活动;③未经批准,不得将尚未公布的国家政治、经济政策措施、计划、统计和生产技术资料等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
18、向外方提供资料,应严格遵守五项基本程序:①审查拟提供的资料是否必要、合理,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②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③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技术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解密;④确需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⑤经批准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应按照国际经济合作通行惯例,依法办理对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法律手续。
19、党政机关等单位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
(二)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得电池。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三)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因特殊情况带入的手机应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
(四)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20、传输秘密级、机密级信息必须采用加密措施或使用党政专用电信网。
21、传输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的涉密信息网络,不允许传输绝密级信息。绝密级信息必须在绝密级网络中处理。绝密级信息应当加密存储,加密传输。传输绝密级信息使用的加密设备或措施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与所保护的信息密级一致。
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三)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四)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六)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七)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八)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九)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十)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买出该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3、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24、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党内文件有关条款规定,违反党的保密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二)党委(党组)成员及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人员,泄露党委(党组)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外职务处分。(三)丢失涉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四)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致使发生重大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五)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致使检举人、控告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六)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擅自脱离组织的;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共产党员,违反规定同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七)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和考生其他档案材料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